書摘
孫中山與民生主義:從「平均地權」到「節制資本」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59歲。斯人雖逝,但卻留給後人無盡的精神財富與思想遺產。其中,民生主義作為三民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他對國家富強、民生安樂的深切期許。本文將圍繞護法運動前後民生主義的發展變遷與歷史意義,重溫孫中山先生有關民生主義的構想,以此緬懷這位偉大的革命先驅。

孫中山肖像(圖源:維基百科)
護法運動與民生主義
在三民主義理論當中,孫中山一直從「治病而求艾」的現實需要出發,宣講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至於民生主義,則着眼於「思患而預防」的長遠考慮。前兩個主義是「治之於已發」,後一個主義卻是「防之於未然」。既然預防的是「未然」之患,預防的措施也就流於紙上談兵了。
護法運動期間,民生主義實際上沒有如同民族、民權兩主義那樣,在廣東付諸實踐,「試驗」一番,此後也再沒有施行過。因此,民生主義理論基本上是由理想主義的元素構成的。不過,理想畢竟來源於現實,護法運動使孫中山的民生主義由於直面現實,而有新的發展。
民生主義的核心內容轉變
從同盟會時期起,孫中山等三民主義宣導者在宣傳民生主義的時候,就分別從土地問題和資本問題兩個方面,論述國家控制全國土地所有權和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的必要性。起初,土地問題是民生主義的主幹內容。「平均地權」的口號反映出革命黨人試圖發動農民參加民主革命的意願。民國成立後,革命黨人集中在大城市活動,孫中山開始重視資本問題,陸續有較多的論述。「二次護法」期間,國民黨宣傳刊物將民生主義的主張簡述為:「地權平均,實業國有。」正式將土地問題和資本問題的論述並列為民生主義的兩大主幹內容。
這時,民生主義關於土地問題的論述,主要是完善辛亥革命時期較為粗疏的「平均地權」主張。孫中山除重申先前提出的核定地價、照價納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的原則之外,還修正他一度贊同的只徵地價稅的「單一稅」主張,認為在徵收地價稅的同時,還應兼收他稅。針對土地買賣造成地價上漲的現象,他提出應該「以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價,而新主則照新價而納稅」。為了防止私人無限制兼併土地,1923 年元旦發表的國民黨改進宣言主張由國家規定土地法、使用土地法和地價稅法,規定到一定時期以後,私人土地所有權不得超過法定限度。宣言還表示願意改良農村組織,改善農人生活,徐謀地主佃戶間地位之平等。次年,國民黨「一大」宣言中有關土地問題的論述,基本上繼承這些主張,只增加國家給無地佃戶以土地的提法,從以往注重城市宅地問題延伸到注意農村土地問題,其宗旨與辦法沒有出現突破性的飛躍。孫中山晚年仍然沒有主動推行土地制度的變革,其原因是所在階級的局限性和所持學理的內在邏輯造成的。
關於資本問題,早在辛亥革命時期,孫中山等革命黨人曾設想將獨佔性的重要企業收歸國家經營。護法運動時期,孫中山根據國內外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這一設想。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推行戰時企業國有化促進經濟發展,孫中山得出中國也應以國家干預和扶持工商業發展的結論。鑒於歐美各國工人階級反對統治壓迫的階級鬥爭,孫中山還深感在中國防止出現私人壟斷資本主義以避免歐美「社會革命」覆轍的必要性,他因此完整提出以國家資本主義指導制約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民生主義之實業政策」。1919年10月,孫中山撰文指出,中國實業發展需要防止「私人之壟斷,漸變成資本之專制」。為此,他主張將自然資源及一切有壟斷性質的企業收歸國家經營。「以國家實業所獲之利,歸之國民所享,庶不致再蹈歐美今日之覆轍,甫經實業發達,即孕育社會革命也。此即吾黨所主張民生主義之實業政策也。」另一方面,孫中山還明確指出:「中國實業之開發,應分兩路進行:(一)個人企業,(二)國家經營是也。」他主張,凡可委諸個人或較國家經營為宜者,國家就應當獎勵並從法律上保護個人企業,採取廢除苛稅、改良貨幣、排除官吏干擾、發展交通事業等措施,促進個人或非獨佔性質的企業的發展。不能委諸個人或有獨佔性質的企業,應由國家經營。這就公開承認私人資本主義與國家資本主義並存發展的合法性。
在私人資本和國家資本當中,孫中山最為重視的是國家資本。他制定宏偉的《實業計劃》,提出「使外國之資本主義,以造成中國之社會主義」的光輝設想,計劃利用列強在世界大戰之後剩餘的資金、機器和技術力量,通過國際開發和區域合作,全面發展中國國營企業,使之成為國家工業化的主幹。為了體現國營企業屬於「全民」所有,1923 年元旦發表的國民黨改進宣言提出:國營工商企業得由工人參與一部分之管理權,還要制定工人保護法,改善勞動者的生活狀況,徐謀勞資間地位之平等。這就給民生主義增添較為濃烈的民主主義色彩。

護法運動期間,孫中山就任陸海軍大元帥時的留影(圖源:維基百科)
以國家資本主義指導制約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實業政策,在國民黨「一大」宣言中第一次簡述為「節制資本」,以便與民生主義的另一大主題「平均地權」相呼應。參與起草宣言的瞿秋白回憶說:「汪精衛、胡漢民等接連在起草委員會之中向我聲明十三次:『節制資本是國民黨理論以前所沒有的。』」「節制資本」這四個字雖是首次提出,它所體現的「使私有資本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的宗旨,卻早已貫穿在先前的民生主義實業政策之中。
國民黨「一大」宣言將這一政策簡述為「節制資本」,並且首次宣佈將外國在華企業與中國企業一同置於國有化計劃之列,對其中有獨佔性質或私人無力興辦者收由國家經營管理。這無疑使民生主義又前進一步。可是,宣言在闡述「平均地權」時,沒有提及國民黨先前提出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權的主張;在闡述「節制資本」時,也沒有提及國民黨先前提出的工人參與國營企業部分管理權的主張。這說明宣言對民生主義的總結固然有發展揚棄之功,但對護法運動期間孫中山和國民黨理論家的一些積極設想也有疏忽遺漏之處。其中的原委,由於缺乏史料記載,已無從考證。
民生主義的歷史意義
民生主義旨在「打破社會上不平等之階級」,將「政治民主化」擴大為「實業民主化」。它產生的積極影響,是在政治上有力地促進孫中山等國民黨人探索聯合中外新興革命力量的步伐。出於對資本家殘酷壓榨工人將導致「社會革命」的不滿,以及對勞工苦難處境的同情,孫中山和國民黨有識之士運用他們掌握的政權力量,實施扶持早期勞工運動的「保育政策」,從而為國共合作以後廣泛推行扶助農工政策做好準備。出於對歐美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激化勞資雙方階級衝突的戒慮,以及對蘇俄實行新經濟政策的讚賞,孫中山將民生主義與新經濟政策等同起來,據以論證聯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此後,他還將民生主義稱為「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力圖在三民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兩種理論之間尋找相通之處,藉以說服國民黨人不要對容共懷芥蒂。
▲本文摘自《護法運動史(增訂版)》第五章,部分有修改。
書摘
孫中山與民生主義:從「平均地權」到「節制資本」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59歲。斯人雖逝,但卻留給後人無盡的精神財富與思想遺產。其中,民生主義作為三民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他對國家富強、民生安樂的深切期許。本文將圍繞護法運動前後民生主義的發展變遷與歷史意義,重溫孫中山先生有關民生主義的構想,以此緬懷這位偉大的革命先驅。

孫中山肖像(圖源:維基百科)
護法運動與民生主義
在三民主義理論當中,孫中山一直從「治病而求艾」的現實需要出發,宣講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至於民生主義,則着眼於「思患而預防」的長遠考慮。前兩個主義是「治之於已發」,後一個主義卻是「防之於未然」。既然預防的是「未然」之患,預防的措施也就流於紙上談兵了。
護法運動期間,民生主義實際上沒有如同民族、民權兩主義那樣,在廣東付諸實踐,「試驗」一番,此後也再沒有施行過。因此,民生主義理論基本上是由理想主義的元素構成的。不過,理想畢竟來源於現實,護法運動使孫中山的民生主義由於直面現實,而有新的發展。
民生主義的核心內容轉變
從同盟會時期起,孫中山等三民主義宣導者在宣傳民生主義的時候,就分別從土地問題和資本問題兩個方面,論述國家控制全國土地所有權和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企業的必要性。起初,土地問題是民生主義的主幹內容。「平均地權」的口號反映出革命黨人試圖發動農民參加民主革命的意願。民國成立後,革命黨人集中在大城市活動,孫中山開始重視資本問題,陸續有較多的論述。「二次護法」期間,國民黨宣傳刊物將民生主義的主張簡述為:「地權平均,實業國有。」正式將土地問題和資本問題的論述並列為民生主義的兩大主幹內容。
這時,民生主義關於土地問題的論述,主要是完善辛亥革命時期較為粗疏的「平均地權」主張。孫中山除重申先前提出的核定地價、照價納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的原則之外,還修正他一度贊同的只徵地價稅的「單一稅」主張,認為在徵收地價稅的同時,還應兼收他稅。針對土地買賣造成地價上漲的現象,他提出應該「以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價,而新主則照新價而納稅」。為了防止私人無限制兼併土地,1923 年元旦發表的國民黨改進宣言主張由國家規定土地法、使用土地法和地價稅法,規定到一定時期以後,私人土地所有權不得超過法定限度。宣言還表示願意改良農村組織,改善農人生活,徐謀地主佃戶間地位之平等。次年,國民黨「一大」宣言中有關土地問題的論述,基本上繼承這些主張,只增加國家給無地佃戶以土地的提法,從以往注重城市宅地問題延伸到注意農村土地問題,其宗旨與辦法沒有出現突破性的飛躍。孫中山晚年仍然沒有主動推行土地制度的變革,其原因是所在階級的局限性和所持學理的內在邏輯造成的。
關於資本問題,早在辛亥革命時期,孫中山等革命黨人曾設想將獨佔性的重要企業收歸國家經營。護法運動時期,孫中山根據國內外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這一設想。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歐美各國推行戰時企業國有化促進經濟發展,孫中山得出中國也應以國家干預和扶持工商業發展的結論。鑒於歐美各國工人階級反對統治壓迫的階級鬥爭,孫中山還深感在中國防止出現私人壟斷資本主義以避免歐美「社會革命」覆轍的必要性,他因此完整提出以國家資本主義指導制約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民生主義之實業政策」。1919年10月,孫中山撰文指出,中國實業發展需要防止「私人之壟斷,漸變成資本之專制」。為此,他主張將自然資源及一切有壟斷性質的企業收歸國家經營。「以國家實業所獲之利,歸之國民所享,庶不致再蹈歐美今日之覆轍,甫經實業發達,即孕育社會革命也。此即吾黨所主張民生主義之實業政策也。」另一方面,孫中山還明確指出:「中國實業之開發,應分兩路進行:(一)個人企業,(二)國家經營是也。」他主張,凡可委諸個人或較國家經營為宜者,國家就應當獎勵並從法律上保護個人企業,採取廢除苛稅、改良貨幣、排除官吏干擾、發展交通事業等措施,促進個人或非獨佔性質的企業的發展。不能委諸個人或有獨佔性質的企業,應由國家經營。這就公開承認私人資本主義與國家資本主義並存發展的合法性。
在私人資本和國家資本當中,孫中山最為重視的是國家資本。他制定宏偉的《實業計劃》,提出「使外國之資本主義,以造成中國之社會主義」的光輝設想,計劃利用列強在世界大戰之後剩餘的資金、機器和技術力量,通過國際開發和區域合作,全面發展中國國營企業,使之成為國家工業化的主幹。為了體現國營企業屬於「全民」所有,1923 年元旦發表的國民黨改進宣言提出:國營工商企業得由工人參與一部分之管理權,還要制定工人保護法,改善勞動者的生活狀況,徐謀勞資間地位之平等。這就給民生主義增添較為濃烈的民主主義色彩。

護法運動期間,孫中山就任陸海軍大元帥時的留影(圖源:維基百科)
以國家資本主義指導制約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實業政策,在國民黨「一大」宣言中第一次簡述為「節制資本」,以便與民生主義的另一大主題「平均地權」相呼應。參與起草宣言的瞿秋白回憶說:「汪精衛、胡漢民等接連在起草委員會之中向我聲明十三次:『節制資本是國民黨理論以前所沒有的。』」「節制資本」這四個字雖是首次提出,它所體現的「使私有資本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的宗旨,卻早已貫穿在先前的民生主義實業政策之中。
國民黨「一大」宣言將這一政策簡述為「節制資本」,並且首次宣佈將外國在華企業與中國企業一同置於國有化計劃之列,對其中有獨佔性質或私人無力興辦者收由國家經營管理。這無疑使民生主義又前進一步。可是,宣言在闡述「平均地權」時,沒有提及國民黨先前提出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權的主張;在闡述「節制資本」時,也沒有提及國民黨先前提出的工人參與國營企業部分管理權的主張。這說明宣言對民生主義的總結固然有發展揚棄之功,但對護法運動期間孫中山和國民黨理論家的一些積極設想也有疏忽遺漏之處。其中的原委,由於缺乏史料記載,已無從考證。
民生主義的歷史意義
民生主義旨在「打破社會上不平等之階級」,將「政治民主化」擴大為「實業民主化」。它產生的積極影響,是在政治上有力地促進孫中山等國民黨人探索聯合中外新興革命力量的步伐。出於對資本家殘酷壓榨工人將導致「社會革命」的不滿,以及對勞工苦難處境的同情,孫中山和國民黨有識之士運用他們掌握的政權力量,實施扶持早期勞工運動的「保育政策」,從而為國共合作以後廣泛推行扶助農工政策做好準備。出於對歐美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激化勞資雙方階級衝突的戒慮,以及對蘇俄實行新經濟政策的讚賞,孫中山將民生主義與新經濟政策等同起來,據以論證聯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此後,他還將民生主義稱為「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力圖在三民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兩種理論之間尋找相通之處,藉以說服國民黨人不要對容共懷芥蒂。
▲本文摘自《護法運動史(增訂版)》第五章,部分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