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
古代一紙婚書,有法律效力嗎?
在文學作品中,愛情與婚姻似乎天然緊密相連;然而在現實世界,愛情與婚姻卻往往並不同步。愛情是一種體驗,時常不受道德倫理所控制;而婚姻卻是一份契約,需要守護某種社會利益——在古代中國,婚姻更帶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的政治使命,體現出極為嚴肅的一面。恰如《魏書·帝紀》中所言:「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禮之重者,莫過於斯。」
古代中國的婚姻制度體現着朝廷進行對於綱常名教的理解,這種理解自始便沒有為愛情留下絲毫空間。時過境遷,後人在面對婚姻時已經能夠更自由地「以愛為名」,因此很難品味婚姻一事在古人心中的細微感知。所幸,有一樣東西流傳下來,讓後人能夠穿越時間之幕一窺古人婚姻背後的故事。這樣東西,就是婚書。

▲《送親圖卷》(局部)
《與郗家論婚書》是現存最早的婚書文字記載,為王羲之為其子王獻之求親所做。這封婚書洋洋數百字,其內容大半在講述王氏一門的五代職官履歷,以證明其身世足以與郗氏門當戶對,直到最後才談及主角王獻之「少有清譽,善隸書,咄咄逼人」和郗道茂「淑質直亮,確懿純美」。通體而言,《與郗家論婚書》中豪門士族之間聯姻意味非常明顯,這封婚書與其說是王獻之與郗道茂的婚書,倒不如說是琅琊王氏與高平郗氏的婚書。

▲《與郗家論婚書》(局部)
王羲之所處的時代正是門閥士族的時代,士大族階層極重門第出身,故而六禮中的等級制度被層層加碼。這一傾向影響深遠,直到唐代,士大夫階層依然保持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的慣性。
不過,唐代的三書出現了一個重大發展:婚書正式成為法律文本,這意味着婚書法制的那一面漸漸「覺醒」。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聘財無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財為酒食者,亦同聘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可以看出,唐代一方面承認了民間婚書甚至是私約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更強調規範婚書所帶來的財產糾紛問題,更直接明確了聘財在婚約中的地位,這使得唐代婚書在具有禮制色彩的同時,突破了「禮不下庶人」的傳統,具備了面向所有階層的普世性—這可以說是唐代法治重要發展。
唐代婚書為複書式,由正書和別紙組成。正書多虛文套話,表達求婚之意;別書記載男女雙方姓名、年齡等基本信息。男方父母未婚所用的叫「通婚書」,女方父母收到後若同意將回書,這封書則是「答婚書」。雖然庶人不嚴格遵守六禮,但所用的婚書依然有較強的儀式感,吳玉貴著《中國風俗通史.隋唐五代卷》中描寫到婚書當「用好紙,楷書寫成,放入楊木或楠木的禮函中。禮函的尺寸有重要的象徵意義,長一尺二寸,法十二月;寬一寸二分,象十二時;木板厚二分,象二儀;蓋厚三分,象三才;函內寬八分,象八節。」
唐代婚書代表了禮制與法治的結合,是古代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不過這一創新在當時也遭受到了非議,如顏真卿便曾於建中元年(780年)上奉,認為婚書「出自近代,事無經據,請罷勿用」。顏真卿抵制的是婚書「事無經據」,其實更是婚書所體現的法制對傳統禮制的侵襲。然而,婚書非但沒有被取締,其生命力反而愈加頑強。
中國古代婚書的發展源遠流長且脈絡複雜,但大致體現出由禮制向法制過渡的特徵,直到封建王朝的末世清代,婚書已經變成單純的一紙法律憑證,六禮所代表的傳統色彩已經非常淡薄。民國時期,婚書格式愈加固定化,男女雙方只要到書局或紙店習一式兩份的「訂婚書」,填上相關信息,由結婚人、介紹人、主婚人、證婚人在婚書上簽章,婚姻關係就正式成立了——唯一不同的是,根據1914年北洋政府《關於人事憑證貼用印花條例》和1934年《印花稅法》的規定,婚書須貼印花、依法向國家納稅方才受國家保護。再到後來,介紹人、主婚人、證婚人這些角色也一一淡去,夫妻間的「結婚證」,就真的只和婚姻本身相關了。

▲民國婚書

▲孫中山宋慶齡的婚書
不過,婚姻是否距離愛情更近了呢?這永遠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本文摘自《法律物語——藏在器物裏的法律故事》,有刪減
書摘
古代一紙婚書,有法律效力嗎?
在文學作品中,愛情與婚姻似乎天然緊密相連;然而在現實世界,愛情與婚姻卻往往並不同步。愛情是一種體驗,時常不受道德倫理所控制;而婚姻卻是一份契約,需要守護某種社會利益——在古代中國,婚姻更帶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的政治使命,體現出極為嚴肅的一面。恰如《魏書·帝紀》中所言:「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婦之義,三綱之首;禮之重者,莫過於斯。」
古代中國的婚姻制度體現着朝廷進行對於綱常名教的理解,這種理解自始便沒有為愛情留下絲毫空間。時過境遷,後人在面對婚姻時已經能夠更自由地「以愛為名」,因此很難品味婚姻一事在古人心中的細微感知。所幸,有一樣東西流傳下來,讓後人能夠穿越時間之幕一窺古人婚姻背後的故事。這樣東西,就是婚書。

▲《送親圖卷》(局部)
《與郗家論婚書》是現存最早的婚書文字記載,為王羲之為其子王獻之求親所做。這封婚書洋洋數百字,其內容大半在講述王氏一門的五代職官履歷,以證明其身世足以與郗氏門當戶對,直到最後才談及主角王獻之「少有清譽,善隸書,咄咄逼人」和郗道茂「淑質直亮,確懿純美」。通體而言,《與郗家論婚書》中豪門士族之間聯姻意味非常明顯,這封婚書與其說是王獻之與郗道茂的婚書,倒不如說是琅琊王氏與高平郗氏的婚書。

▲《與郗家論婚書》(局部)
王羲之所處的時代正是門閥士族的時代,士大族階層極重門第出身,故而六禮中的等級制度被層層加碼。這一傾向影響深遠,直到唐代,士大夫階層依然保持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的慣性。
不過,唐代的三書出現了一個重大發展:婚書正式成為法律文本,這意味着婚書法制的那一面漸漸「覺醒」。
《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聘財無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財為酒食者,亦同聘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可以看出,唐代一方面承認了民間婚書甚至是私約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更強調規範婚書所帶來的財產糾紛問題,更直接明確了聘財在婚約中的地位,這使得唐代婚書在具有禮制色彩的同時,突破了「禮不下庶人」的傳統,具備了面向所有階層的普世性—這可以說是唐代法治重要發展。
唐代婚書為複書式,由正書和別紙組成。正書多虛文套話,表達求婚之意;別書記載男女雙方姓名、年齡等基本信息。男方父母未婚所用的叫「通婚書」,女方父母收到後若同意將回書,這封書則是「答婚書」。雖然庶人不嚴格遵守六禮,但所用的婚書依然有較強的儀式感,吳玉貴著《中國風俗通史.隋唐五代卷》中描寫到婚書當「用好紙,楷書寫成,放入楊木或楠木的禮函中。禮函的尺寸有重要的象徵意義,長一尺二寸,法十二月;寬一寸二分,象十二時;木板厚二分,象二儀;蓋厚三分,象三才;函內寬八分,象八節。」
唐代婚書代表了禮制與法治的結合,是古代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不過這一創新在當時也遭受到了非議,如顏真卿便曾於建中元年(780年)上奉,認為婚書「出自近代,事無經據,請罷勿用」。顏真卿抵制的是婚書「事無經據」,其實更是婚書所體現的法制對傳統禮制的侵襲。然而,婚書非但沒有被取締,其生命力反而愈加頑強。
中國古代婚書的發展源遠流長且脈絡複雜,但大致體現出由禮制向法制過渡的特徵,直到封建王朝的末世清代,婚書已經變成單純的一紙法律憑證,六禮所代表的傳統色彩已經非常淡薄。民國時期,婚書格式愈加固定化,男女雙方只要到書局或紙店習一式兩份的「訂婚書」,填上相關信息,由結婚人、介紹人、主婚人、證婚人在婚書上簽章,婚姻關係就正式成立了——唯一不同的是,根據1914年北洋政府《關於人事憑證貼用印花條例》和1934年《印花稅法》的規定,婚書須貼印花、依法向國家納稅方才受國家保護。再到後來,介紹人、主婚人、證婚人這些角色也一一淡去,夫妻間的「結婚證」,就真的只和婚姻本身相關了。

▲民國婚書

▲孫中山宋慶齡的婚書
不過,婚姻是否距離愛情更近了呢?這永遠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本文摘自《法律物語——藏在器物裏的法律故事》,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