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
安樂死|究竟是死於安樂,還是協助自殺?
安樂死在國際間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在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上均引起大眾的討論。瑞士「安樂死膠囊座艙」近日首度啟用,一名婦人於艙內結束生命,當局以「協助自殺」的罪名逮捕相關人員而再次引發社會熱議。究竟安樂死是死得安樂,還是協助自殺?
其實「生於憂患,死於安樂」的意思是「人在憂慮和困境中才會發奮圖強,但一旦擔於安逸,就會消亡不振」,跟「安樂死」可謂毫無關係。安樂死一詞是翻譯自英文的Euthanasia,意思是美好的死亡。既然人難逃一死,如果能夠無病痛地安詳死去就最好了。在〈黃金定律〉這一篇提到日本電影《守護天使的失格》,講述一位護理員為解除年老失智症病人及其家屬的痛苦,於是用毒針結束了該病人的生命。這是一部話題之作,針對的是老齡化的社會,電影似乎透露出安樂死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令我想起多年前的另一部日本電影《楢山節考》。
隨着醫學的進步,人類的壽命也愈來愈長,但患病的老人亦愈來愈多,要求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正在增加中,香港也有斌仔爭取安樂死的故事,他還寫了一本書叫做《我要安樂死》。但甚麼樣的病人才有資格安樂死呢?簡單來說,病情愈嚴重,安樂死的爭議性也愈少,而大致上病情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垂死;第二種是患了絕症,短期內會死亡;第三種是重病,例如癱瘓、精神病和失智症等,雖然病情不足以致死,但病人或其家屬在身心上要承受極大痛苦。
為一清眉目,我們先將安樂死分類。根據病者的意願,安樂死可分為三種: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自願即是當事人主動要求安樂死;非自願是當事人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由他的家人決定,比如有嚴重先天缺陷的嬰兒、嚴重智障的病人、植物人等;不自願即是當事人不想死,例如當年德國納粹黨就以「安樂死」為名,殺害了很多患上絕症和嚴重殘障人士。根據使用的方法,安樂死又可分為兩種:主動和被動。主動是指醫護人員直接終止病人的生命,例如施打毒針;被動的意思是給病人解除維生系統,或病發時不作施救,讓他們自然地死去。將兩種分類法相配,就可以得出六種安樂死。還有一種叫做「協助自殺」,先由醫護人員安排好一切,然後由病人自己來執行,譬如病人自行服食預備好的毒藥,好處是病人可以在最後關頭改變自己的決定,而醫護人員也可免去「殺人」的指責。
無論是主動或被動,不自願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因為它違反了病人的意願,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權。至於非自願安樂死,主要問題是家屬之間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甚至引發訴訟。非自願安樂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指永久昏迷的病人,亦即是植物人;另一類涉及的病人包括嬰兒、失智症病人、嚴重弱智及精神失常者。永久昏迷的病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腦幹已經死亡,要依靠呼吸器才能生存,根據醫學上對死亡的界定,這已經算是死亡,所以拔除呼吸器並沒有很大的爭議性;另一種是腦幹尚未死亡,病人可以自行呼吸,但其實大腦新皮層(負責思考、語言和意識的部分)已經死亡,惟在醫學上未算死亡,或許我們需要修改死亡的定義。
現在自願的被動安樂死已被社會接受,這不過是移除維生裝置,讓病人自然地死亡,不用無意義地延長其生命;而這也符合自主原則,自主性是人的尊嚴所在,病人有權有拒絕治療或施救,自然地死去,免受醫療系統的操控。爭議性較大的還是主動安樂死,因為這或許涉及蓄意殺人。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2002年通過了《應要求終結生命與協助自殺法》,接納的是自願安樂死。
比起自願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的爭議就更大,以《守護天使的失格》中的護理員為例,他為病人施打毒針,這就是非自願的主動安樂死。這部電影反映出老年失智症病患問題的嚴重性,並控訴政府將這個問題交給家庭來處理,病者的家人一方面要工作,另一方面又要負責照顧失去自理能力的病人,簡直是疲於奔命。但失智症只是重病,不是絕症,而且很難得到病者的同意,除非病人在失智症初期已明確表示了安樂死的意願。容許失智症病人非自願安樂死會有很大的爭議性,因為家人有可能因不願照顧病者而為其選擇安樂死,這帶出了安樂死會被濫用的問題。
贊成自願主動安樂死有兩個主要理由,一個是「仁慈殺人」,這不但符合病人的意願,也可以給病人及其家屬解除痛苦,這是出於仁慈。想想我們怎樣對待一些受了重傷,已不能治癒的動物,就是給予人道毀滅,免除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這也是出於仁慈之心,為甚麼不可以這樣對待人類呢?另一個贊成的理由就是人有「死亡權利」(但這只能支持自願安樂死,不可以支持非/不自願安樂死);可是,即使我們擁有死亡的權利,其他人只是有義務不阻止我們尋死,並沒有義務幫助我們死亡;所以,對於要求安樂死的病人來說,死亡權利必須是積極的,即是「有人有義務要給病人結束生命」。反對的一方會針對「自願」的不確定性,有時病人可能受到社會和家人的壓力,會「被迫」選擇安樂死;有時病人受到藥效的影響或病痛折磨時,可能並非在清醒及理智狀態下作出安樂死的決定。
書摘
安樂死|究竟是死於安樂,還是協助自殺?
安樂死在國際間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在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上均引起大眾的討論。瑞士「安樂死膠囊座艙」近日首度啟用,一名婦人於艙內結束生命,當局以「協助自殺」的罪名逮捕相關人員而再次引發社會熱議。究竟安樂死是死得安樂,還是協助自殺?
其實「生於憂患,死於安樂」的意思是「人在憂慮和困境中才會發奮圖強,但一旦擔於安逸,就會消亡不振」,跟「安樂死」可謂毫無關係。安樂死一詞是翻譯自英文的Euthanasia,意思是美好的死亡。既然人難逃一死,如果能夠無病痛地安詳死去就最好了。在〈黃金定律〉這一篇提到日本電影《守護天使的失格》,講述一位護理員為解除年老失智症病人及其家屬的痛苦,於是用毒針結束了該病人的生命。這是一部話題之作,針對的是老齡化的社會,電影似乎透露出安樂死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令我想起多年前的另一部日本電影《楢山節考》。
隨着醫學的進步,人類的壽命也愈來愈長,但患病的老人亦愈來愈多,要求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正在增加中,香港也有斌仔爭取安樂死的故事,他還寫了一本書叫做《我要安樂死》。但甚麼樣的病人才有資格安樂死呢?簡單來說,病情愈嚴重,安樂死的爭議性也愈少,而大致上病情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垂死;第二種是患了絕症,短期內會死亡;第三種是重病,例如癱瘓、精神病和失智症等,雖然病情不足以致死,但病人或其家屬在身心上要承受極大痛苦。
為一清眉目,我們先將安樂死分類。根據病者的意願,安樂死可分為三種: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自願即是當事人主動要求安樂死;非自願是當事人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由他的家人決定,比如有嚴重先天缺陷的嬰兒、嚴重智障的病人、植物人等;不自願即是當事人不想死,例如當年德國納粹黨就以「安樂死」為名,殺害了很多患上絕症和嚴重殘障人士。根據使用的方法,安樂死又可分為兩種:主動和被動。主動是指醫護人員直接終止病人的生命,例如施打毒針;被動的意思是給病人解除維生系統,或病發時不作施救,讓他們自然地死去。將兩種分類法相配,就可以得出六種安樂死。還有一種叫做「協助自殺」,先由醫護人員安排好一切,然後由病人自己來執行,譬如病人自行服食預備好的毒藥,好處是病人可以在最後關頭改變自己的決定,而醫護人員也可免去「殺人」的指責。
無論是主動或被動,不自願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因為它違反了病人的意願,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權。至於非自願安樂死,主要問題是家屬之間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甚至引發訴訟。非自願安樂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指永久昏迷的病人,亦即是植物人;另一類涉及的病人包括嬰兒、失智症病人、嚴重弱智及精神失常者。永久昏迷的病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腦幹已經死亡,要依靠呼吸器才能生存,根據醫學上對死亡的界定,這已經算是死亡,所以拔除呼吸器並沒有很大的爭議性;另一種是腦幹尚未死亡,病人可以自行呼吸,但其實大腦新皮層(負責思考、語言和意識的部分)已經死亡,惟在醫學上未算死亡,或許我們需要修改死亡的定義。
現在自願的被動安樂死已被社會接受,這不過是移除維生裝置,讓病人自然地死亡,不用無意義地延長其生命;而這也符合自主原則,自主性是人的尊嚴所在,病人有權有拒絕治療或施救,自然地死去,免受醫療系統的操控。爭議性較大的還是主動安樂死,因為這或許涉及蓄意殺人。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2002年通過了《應要求終結生命與協助自殺法》,接納的是自願安樂死。
比起自願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的爭議就更大,以《守護天使的失格》中的護理員為例,他為病人施打毒針,這就是非自願的主動安樂死。這部電影反映出老年失智症病患問題的嚴重性,並控訴政府將這個問題交給家庭來處理,病者的家人一方面要工作,另一方面又要負責照顧失去自理能力的病人,簡直是疲於奔命。但失智症只是重病,不是絕症,而且很難得到病者的同意,除非病人在失智症初期已明確表示了安樂死的意願。容許失智症病人非自願安樂死會有很大的爭議性,因為家人有可能因不願照顧病者而為其選擇安樂死,這帶出了安樂死會被濫用的問題。
贊成自願主動安樂死有兩個主要理由,一個是「仁慈殺人」,這不但符合病人的意願,也可以給病人及其家屬解除痛苦,這是出於仁慈。想想我們怎樣對待一些受了重傷,已不能治癒的動物,就是給予人道毀滅,免除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這也是出於仁慈之心,為甚麼不可以這樣對待人類呢?另一個贊成的理由就是人有「死亡權利」(但這只能支持自願安樂死,不可以支持非/不自願安樂死);可是,即使我們擁有死亡的權利,其他人只是有義務不阻止我們尋死,並沒有義務幫助我們死亡;所以,對於要求安樂死的病人來說,死亡權利必須是積極的,即是「有人有義務要給病人結束生命」。反對的一方會針對「自願」的不確定性,有時病人可能受到社會和家人的壓力,會「被迫」選擇安樂死;有時病人受到藥效的影響或病痛折磨時,可能並非在清醒及理智狀態下作出安樂死的決定。